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498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982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代  理  人  陳奕均  
債  務  人  林佑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佑樺所有的保險契約,經本院查詢結果,債務人於國泰人壽及新光人壽均有保險契約,且該保險契約於另案其他債權人執行時,業據函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93690號執行案件扣押中。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