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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523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233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許家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許家翊所有之勞保薪資,經查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