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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526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263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110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俊雄  
           住106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 
            號8樓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林昭熙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昭熙於集保帳戶內之股票,第三人永豐金證券新店分公司所在地在新北市新店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