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52861號
設臺北市○○○路○段000號26、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市○○○路○段000號26、27樓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182巷3弄33
號2樓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徐巧宣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徐巧宣領取被
繼承人徐駿元之勞工退休金債權,
經查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忠孝路分行係設址於臺北市中正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