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53458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佳鑫間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
第三人海達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
經查債務人未投保於
上開第三人,現投保單位為最高租賃有限公司,係設址臺北市中正區,有債務人勞保查詢清單在卷
可憑。另債權人聲請扣押債務人之存款,第三人係設址基隆市,均
非於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