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54722號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
2樓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江浩 住彰化縣○○市○○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共同訴訟之
被告數人,其
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
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債務人林嘉蓉即林素珍設籍於桃園市、債務人鄭江浩設籍於彰化縣,且
聲請狀內未陳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 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