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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548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4886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26樓之
            2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柏翰  
           住同上
債 務 人 洪子芸即洪榕蓮
           住○○市○區○○路00○0號(新竹市 
            東區戶政事務所)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據查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之登記地址在桃園市,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