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549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496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市○○區○○路000號     
代 理 人 許方如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梁哲瑋即傅潔修
           住○○市○○區○○路00○00號5樓之6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債務人梁哲瑋即傅潔修設籍於高雄市大社區,且聲請狀內未陳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