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55321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代 理 人 薛淑慧 住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1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翁許源等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翁許源之薪資,
惟第三人新北市私立大慈汽車駕駛人訓練班所在地在新北市三峽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