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556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5624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19樓之
            1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住○○市○○區○○路○段00號19樓之
            1                
           送達代收人 張登凱  
           住○○市○○區○○路○段00號19樓之
            1                
債 務 人 曾源雄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8樓
                      居新竹縣○○鄉○○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郵局、集保及壽險資料而執行標的不明,債務人之戶籍地址設於桃園市楊梅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