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55709號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代 理 人 楊苡薰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住新竹縣○○鄉○○村○○00號臨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孫佑苓即孫愛玲所有存款及保險契約債權,
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桃園市及臺北市中正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