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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560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債)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604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俊煒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引僑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黃明讚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持本院80年度執字第1478號債權憑證,具狀對債務人引僑有限公司、黃明奇、鄭鳳珠、黃明讚、蔡秀滿、黃明樂、方鄭鳳玉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查其中債務人黃明讚業於84年1月1日死亡,有債權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前,債務人黃明讚業已死亡,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對無執行當事人能力之黃明讚聲請換發債權憑證部分,自屬法定要件之欠缺,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此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