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57162號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之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之6
代 理 人 張光怡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住宜蘭縣南澳鄉南澳村中正路30巷5之1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
惟債務人
住所係在宜蘭縣南澳鄉,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
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