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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604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04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世憲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上列異議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異議人於本院裁定發出後,具狀陳報已向第三人確認確有執行業務所得乙節,然斯時本院尚未將卷證移轉至台灣士林地方法法院。原裁定未及審酌上開情事,應予撤銷,續行強制執行程序,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