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6091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鄭旭翔
上列
當事人與
債務人邱瓊銘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規定提出同法第4條第1項各款所列
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應認聲請強制執行之程式有欠缺。且若執行名義有繼續執行紀錄表亦須提出,以明執行之受償情形;繼續執行紀錄表與執行名義不能分離,其
正本應與執行名義一併提出,該表
乃執行名義應具備之要件,未提出者,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不符必備程式及要件,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固為得補正事項,
惟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係提出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13738號
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該債權憑證上有「本件繼續執行情形如附頁之繼續執行紀錄表」之戳記、後附第一張繼續執行紀錄表上蓋有騎縫章,且其上記載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35397號執行結果受償情形詳如本件分配表,足見於本件完整之執行名義即
上開債權憑證與附頁之繼續執行紀錄表及分配表或蓋有騎縫章之其他繼續執行紀錄表。惟債權人本次僅提出上開債權憑證與第一張之繼續執行紀錄表,未提出繼續執行紀錄表附記之分配表正本,亦無提出蓋有另一半騎縫章之其他繼續執行紀錄表,為執行名義不備,且致本院無從認定債權人受償之情形及其請求執行之範圍。因此,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程式
顯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2月1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文到5 日內補正到院,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債權人,有電子公文發文收文狀態資料附卷
可稽。惟債權人無正當理由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