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6168號
設臺北市○○○路○段0號0樓
住同上
債 務 人 陽亞璇 住○○市○○區○○路000巷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其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債權人雖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精全實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
惟依勞保資料顯示,債務已自該公司退保,無從執行),惟債務人
住所係在新北市蘆洲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
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