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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617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174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之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之6               
代 理 人 蘇秋慧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兵正裕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兵正裕對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及協合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之存款、薪資債權,惟查債務人已於109年11月14日自第三人協合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處退保,無薪資債權可供執行,另依其聲請狀所載,存款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北市中正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