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8849號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住○○市○○區○○路○段000號5樓
債 務 人 凃雅婷 住○○市○○區○○○街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清償債務之強制執行,
惟查執行標的係在臺南市東區(債權人雖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安極思科技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因債務人已自該第三人處退保,不予執行)。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