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全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全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鄭欽仁  
債  務  人  徐登翔即食尚運動主題餐廳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對債務人所有新竹縣○○市○○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本件債權人檢附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243號假扣押裁定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19日具狀聲請對債務人徐登翔即食尚運動主題餐廳所有新竹縣○○市○○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建物)強制執行,經本院於113年8月13日現場查封完畢。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10月8日新院玉112司執賢28807字第1134054816號函通知系爭建物於112年6月17日經他債權人彭郭金娥持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8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659號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25號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8807號返還土地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拆除系爭建物,該執行案件已進行至將定期拆除系爭建物,本件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假扣押系爭建物,因執行目的及執行方法與該拆除系爭建物執行有牴觸,應以聲請執行之先後定其效力。本件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8807號返還土地強制執行事件之後聲請執行,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本件債權人之聲請無法執行,應予裁定駁回。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