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
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民國114年6月12日所為民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
正本關於附件一「加總1,589,59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加總1,586,591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
上開規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