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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莊添來  
代  理  人  黃國媛律師
相  對  人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富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代  理  人  劉獻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它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8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修正後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期清償金額新臺幣(下同)5,700元,還款期限為6 年(72期),總清償金額為410,400 元,清償成數為13.01%,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㈠、本件更生程序開始時,債務人名下有一101年出廠之機車,債務人願以5,000元計算其價值,而債務人母親於民國112年10月2日死亡,名下無不動產,遺有存款795,099元,經扣除喪葬費後,所遺20萬元由五名繼承人平均繼承,債務人繼承所得為4萬元。而本件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為410,400 元,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並未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於112年4 月12日聲請調解,因調解不成立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依消債條例第153 條之1 第2 項規定,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之聲請,依債務人提出之上開所得稅資料、本院職權調閱之債務人110 年、111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其投保之新竹縣油漆業職業公會繳費通知單資料以觀,其聲請更生前兩年所得,縱未經扣除債務人及其依法應受扶養之人每月最低生活必要支出,仍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自110年3 月起擔任藝彩工程行油漆工,每月薪資為27,000元,有該工程行出具之在職證明存卷可參
㈢、依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所列更生履行期間之必要支出,包括膳食費6,000 元、房屋租金8,000 元、交通費1,500元、汽機車修繕費500元、電信費800 元、日用品費500元、醫療費150 元、瓦斯費400元、勞健保費3287元、汽機車強制險費300 元,每月必要支出共計21,437元。又債務人於更生方案所列計汽機車修繕費500 元,衡情並不合理,上開支出扣除每月房租8,000元後,每月生活費僅支出13,437元,此金額已低於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515元,已屬儉省。是以,債務人前開費用之支出皆屬必要,而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近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證其確有清償之誠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權人書面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且其收支情形,確已盡清償之能事,始能提出總還款金額為410,400 元之更生方案,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又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 項所稱之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既已提出依前開標準計算後之餘額92.11%列入還款【計算式:410,400 ÷〔45,000+27,000 ×72-21,437 ×72〕≒0.9211 】,且債務人上開各項費用既屬合理,其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盡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證其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本院認屬已盡力清償而應認可。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既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又債務人提出之修正後更生方案因未敘明每期可分配金額,為求還款金額之明確,爰依職權更正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