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劉子茜  



相  對  人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楊雅如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民國113年12月5日所為民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件一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額、6年清償額之記載,應更正為附件一。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上開
  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