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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蔣菁   

相  對  人  
債權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遠  
代  理  人  黃蘭雰  
相  對  人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關  係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王天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立榮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風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邱煜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竹縣磐石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彭國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民國114年11月6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附件一「裕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上開
  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