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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陳艾伶  
代  理  人  鄒玉珍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廖宏武  
相  對  人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隆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艿芸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代  理  人  董家榮  
第  三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民國114年8月4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件一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額之記載,應更正為附件一之一。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上開
  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