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開始清算程序,有本院裁定在卷
可稽。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資料,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尚有存款313元、
有限責任新竹市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股金1,000元,應金額不敷清償繼續進行清算程序所需之財團費用及債務,已
堪認定。經本院以113年8月13日新院玉民寶113司執消債清1字第31557號函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並無債權人具狀陳述反對意見。本院審酌繼續進行清算程序,其清算財團存款313元、股金1,000元,顯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亦無實益,徒增勞費,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