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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葉容嘉(原名葉伯煒)

代  理  人  洪惠平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薛淑慧 
相  對  人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彭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黃國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3年10月1日以新院玉民寶113司執消債清16字第38758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清算財團財產及處分方式   
   1.清算財團財產: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件(保單號碼:SID0000000-SIDHA)(依該公司113年8月1日投保證明書所載價值準備金為103,186元;又依債務人提出該公司113年10月1日製表投保證明書,其載解約金為87,939元)。處分方式:不解約,由債務人向本院提出同額解約現值87,939元,供本院後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