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
代 理 人 薛淑慧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黃國綸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
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附卷
足憑。
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
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
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3年10月1日以新院玉民寶113司執消債清16字第38758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附表:清算財團財產及處分方式
1.清算財團財產: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件(保單號碼:SID0000000-SIDHA)(依該公司113年8月1日投保證明書
所載價值準備金為103,186元;又依債務人提出該公司113年10月1日製表投保證明書,其載解約金為87,939元)。處分方式:不解約,由債務人向本院提出同額解約現值87,939元,供本院後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