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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簡嘉涵 
代  理  人  陳湘如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林士揚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於113年9月10日到院陳報財產收入狀況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並無財產可供清償繼續進行清算程序所需之財團費用及債務,已認定。
三、經本院以113年9月18日新院玉民寶113司執消債清18字第36485號函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均無債權人具狀對終止清算程序表示反對意見,本院審酌債務人清算之規模,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