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
按法院不召集
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附卷
足憑。
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
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
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3年9月12日以新院玉寶113司執消債清19字第36001號函通知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附表: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法
1.第一銀行存款34元。處分方式:因金額過低,而無處分實益,故不處分。
2.玉山銀行存款121元。處分方式:因金額過低,而無處分實益,故不處分。
3.新竹英明街郵局存款34元。處分方式:因金額過低,而無處分實益,故不處分。
4.國泰世華銀行存款312元。處分方式:因金額過低,而無處分實益,故不處分。
5.中國信託銀行存款1,310元。處分方式:不處分,由債務人提出同額款項供本院分配。
6.全球人壽保單1件。處分方式:依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27日保單投保證明,上載保單價值為0,而無處分實益,故不處分。
7.國泰人壽保單1件。處分方式:依債務人所提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利團體保險繳費證明
所載,該性質屬團體保險、債務人僅為被保險人、
而非要保人,而無處分實益,故不處分。
8.機車1輛(西元2017年出廠)。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估價價值約10,000元,採不處分,由債務人提出同額款項供本院分配。
9.現金20萬元。處分方式:由債務人提出該款項供本院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