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陳聖文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
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民事裁定附卷
足憑。
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本院前以113年6月4日裁定處分方法,
嗣債務人表明無法向本院提出款項供分配,致本院無從依原定處分方式續行。
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為確定可行處分方法,依據
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於113年12月16日以新院玉民寶113司執消債清2字第49963號函通知各債權人處分方式之變更及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附表:
| | |
| | |
| 車牌0000-00汽車(西元2009年出廠,排氣量1797,廠牌:日產) | 因車齡已久且債務人陳報該車已報廢,認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 |
| 車牌0000-00汽車(西元2004年出廠,排氣量1584,廠牌:中華) | |
| 車牌000-000機車(西元2007年出廠,排氣量49,廠牌:光陽)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依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10日陳報解約估算現值2,589元,採由本院通知保險公司解約,將保險公司提出解約金由本院續行分配。 |
| | 依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16日陳報解約估算現值136,670元,採由本院通知保險公司解約,將保險公司提出解約金由本院續行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