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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劉亭華  

相  對  人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聖文  
相  對  人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本院前以113年6月4日裁定處分方法,債務人表明無法向本院提出款項供分配,致本院無從依原定處分方式續行。斟酌本事件之特性,為確定可行處分方法,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於113年12月16日以新院玉民寶113司執消債清2字第49963號函通知各債權人處分方式之變更及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編號
財產名稱:
處分方法
1
車牌0000-00汽車(西元2009年出廠,排氣量1797,廠牌:日產)
因車齡已久且債務人陳報該車已報廢,認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
2
車牌0000-00汽車(西元2004年出廠,排氣量1584,廠牌:中華)
因車齡已久,認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
3
車牌000-000機車(西元2007年出廠,排氣量49,廠牌:光陽)
因車齡已久,認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
4
郵局存款337元
認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
5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27元、804元
認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
6
玉山銀行存款58元
認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
7
台中第五信用合作社存款89元
認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
8
台新銀行存款940元
認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
9
中信金股票1股
認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
10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依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10日陳報解約估算現值2,589元,採由本院通知保險公司解約,將保險公司提出解約金由本院續行分配。
11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依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16日陳報解約估算現值136,670元,採由本院通知保險公司解約,將保險公司提出解約金由本院續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