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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楊順淵  
代  理  人  謝明訓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怡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周培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淑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