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郭珍伃  
代  理  人  蔡佩儒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廖宏武  
相  對  人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江宏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清算財團陳報狀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並無可供換價之財產標的。其已不敷清償繼續進行清算程序所需之財團費用及債務,已認定。
三、本院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並無債權人具狀表示對終止清算程序表示反對意見,本院審酌債務人清算之規模,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縱使變價亦無實益,徒增勞費,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