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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陳祖元  
相  對  人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怡真  
相  對  人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王靖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林雅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如茵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淑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清算財團陳報狀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並無可供換價之財產標的。其已不敷清償繼續進行清算程序所需之財團費用及債務,已認定。
三、本院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並無債權人具狀表示對終止清算程序表示反對意見,本院審酌債務人清算之規模,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縱使變價亦無實益,徒增勞費,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