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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徐煜奇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

相  對  人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莊正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啓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HEN YU CHIH EUGENE (陳昱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4年4月14日以新院玉民寶113司執消債清30字第14501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式   
   1.合作金庫銀行存款122元,處分方式:不敷手續費用,故不處分。
   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件(醫療險),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該保單無解約金,故不處分。
   3.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3件,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該二件保單無解約金,故不處分;其中一件,依債務人所提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5日出具保單查詢結果,其保單價值為47,586元,不解約處分,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同額款項供分配。。
   4.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件(公司團體保險)
    ,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該保單無解約金,故不處分。
   5.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件(公司團體保險)
    ,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該保單無解約金,故不處分。
   6.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件(公司團體保險),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該保單無解約金,故不處分。
   7.機車(車號000-000),處分方式:認車齡已久,無處分實益,不處分。
   8.現金45萬元,處分方式: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同額款項供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