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鄭雅娥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
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裁定附卷
足憑。
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
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
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4年4月21日以新院玉民寶113司執消債清32字第15483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附表: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式
1.機車。處分方式:因有設定動產
擔保,認無處分實益,故不處分。
2.彰化銀行存款117元。處分方式:債務人願提出同額現金供分配,故不處分。
3.中壢普仁郵局存款7,091元。處分方式:債務人願提出同額現金供分配,故不處分。
4.渣打銀行存款2元。處分方式:債務人願提出同額現金供分配,故不處分。
5.永豐銀行存款1,043元。處分方式:債務人願提出同額現金供分配,故不處分。
6.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之價值為35,756元並願解約,
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21日函陳報經扣除質借後解約金為36,892元。處分方式為本院通知解約,並將第三人保險公司解繳款項為分配。
7.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有3件保單、經扣除質借後,其無價值。經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26日陳報其中1件保單停效、其他2件保單預估解約金共為62,779元,
嗣經本院轉知債務人後,債務人具狀表明由本院解約。處分方式為本院通知該2件保單解約,並將第三人保險公司解繳款項為分配。
8.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有二件保單,其價值為1,299元、883元,並陳報願解約。經第三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2日函陳報1件保單失效、2件保單停效、2件保單有正常續繳,該2件有正常續繳保單之可解約退還為未到期保費為1,086元、655元。雖債務人陳報可解約,
惟鑑於可解約退還範圍僅為續繳之未到期保費,且年度保費
迄日分別為114年7月4日、8月15日,因
期間將屆至,是本院認無解約處分實益,而不予處分。
9.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之價值經扣除質借後為67,100元並願解約,經第三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23日函陳報預估解約金為71,808元。處分方式為本院通知解約,並將第三人保險公司解繳款項為分配。
10.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有2件保單,其價值分別為14,648元、15,336元,並陳報願解約。經第三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5日陳報該2件保單預估解約金共31,415元。處分方式為本院通知解約,並將第三人保險公司解繳款項為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