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莊佳真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
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並經本院114年10月13日裁定處分方式。然其中附表編號6、7、9、10財產原定處分方法為「其編號6、7、9、10保單標的解約金合計202,894元,經扣除不得執行金額111,708元後,保單不解約處分,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差額91,186元供本院後續分配。」。
嗣因債權人具狀陳報無從自行繳納該差額91,186元、聲請由本院解約保單供後續分配。經本院以114年12月1日新院玉民寶113司執消債清32字第50461號函通知債權人,於收受後,均未對
上開保單改由解約表示不同意見。從而本院斟酌
系爭財產之性質,是就附表所示財產處分方式更正如下列附表所示,
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附表: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式
1.機車。處分方式:因有設定動產
擔保,認無處分實益,故不處分。
2.○○銀行存款117元。處分方式:債務人願提出同額現金供分配,故不處分。
3.○○○○郵局存款7,091元。處分方式:債務人願提出同額現金供分配,故不處分。
4.○○銀行存款2元。處分方式:債務人願提出同額現金供分配,故不處分。
5.○○銀行存款1,043元。處分方式:債務人願提出同額現金供分配,故不處分。
6.○○○○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第三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21日函陳報經扣除質借後解約金為36,892元)。處分方式:其編號6、7、9、10保單標的解約金合計202,894元,經扣除不得執行金額111,708元後,僅就差額91,186元供本院後續分配。嗣因債務人具狀表明不願繳納同額91,186元款項,是由本院依編號6、9、7、10順序保單解約,至該91,186元足額,則不續為解約處分,並續就該91,186元分配。另因解約保單致第三人解約金額逾91,186元之部分,則於分配後,就該超額部分退還債務人。
7.○○○○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第三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26日陳報其中1件保單停效、其他2件保單預估解約金共為62,779元)。處分方式:同編號6處分方式。
8.○○○○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有二件保單,其價值為1,299元、883元,並陳報願解約。經第三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2日函陳報1件保單失效、2件保單停效、2件保單有正常續繳,該2件有正常續繳保單之可解約退還為未到期保費為1,086元、655元。雖債務人陳報可解約,
惟鑑於可解約退還範圍僅為續繳之未到期保費,且年度保費
迄日分別為114年7月4日、8月15日,因
期間將屆至,是本院認無解約處分實益,而不予處分。
9.○○○○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第三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23日函陳報預估解約金為71,808元)。處分方式:同編號6處分方式。
10.○○○○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第三人○○○○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5日陳報該2件保單預估解約金共31,415元)。處分方式:同編號6處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