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李典穎
律師住○○市○○區○○路000○0號11樓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鄭雅娥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
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務人賴臺興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裁定於113年3月18日17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裁定附卷
足憑。
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
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
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5年4月30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又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雖於115年5月19日具狀表示債務人之兄長願提供新台幣45萬元作為本件清償之金額,故請求將上述金額列為清算範圍乙情,
惟債務人前已於113年12月18日具狀表示家人無意願協助變價等語,故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仍應委由管理人進行
拍賣,
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
⑴不動產: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55建號(門牌號碼新竹縣○○鎮○○街0巷00號)房屋, 應有部分各1/4。處分方法:委由管理人進行拍賣(一拍底價新台幣126萬元),惟扣除特別拍賣三個月,倘經7次拍賣無人應買時,認為無拍賣實益,終止拍賣程序。 |
⑵國泰人壽保險之保單:因屬健康險、傷害險性質,無解約金,不予處分。 |
|
⑷機車(052-BBP):2007年出廠,已報廢,不予處分。 |
⑸機車(MXW-5550):2021年出廠,三陽FX12T3,排氣量124立方公分,設定 抵押權予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新台幣148,575元,無處分實益。 |
⑹自小客車(BGN-3861):2011年出廠,國瑞ZREI42L-GEXEKR,排氣量1798立方公分,設定抵押權予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新台幣419,450元,無處分實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