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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賴臺興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住○○市○○區○○路000○0號11樓
相  對  人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  對  人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鄭雅娥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賴臺興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裁定於113年3月18日17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5年4月30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又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雖於115年5月19日具狀表示債務人之兄長願提供新台幣45萬元作為本件清償之金額,故請求將上述金額列為清算範圍乙情,債務人前已於113年12月18日具狀表示家人無意願協助變價等語,故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仍應委由管理人進行拍賣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附表: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債務人賴臺興
⑴不動產: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55建號(門牌號碼新竹縣○○鎮○○街0巷00號)房屋,應有部分各1/4。處分方法:委由管理人進行拍賣(一拍底價新台幣126萬元),惟扣除特別拍賣三個月,倘經7次拍賣無人應買時,認為無拍賣實益,終止拍賣程序。
⑵國泰人壽保險之保單:因屬健康險、傷害險性質,無解約金,不予處分。
⑶中華郵政存款:新台幣97元,無處分實益。
⑷機車(052-BBP):2007年出廠,已報廢,不予處分。
⑸機車(MXW-5550):2021年出廠,三陽FX12T3,排氣量124立方公分,設定抵押權予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新台幣148,575元,無處分實益。
⑹自小客車(BGN-3861):2011年出廠,國瑞ZREI42L-GEXEKR,排氣量1798立方公分,設定抵押權予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新台幣419,450元,無處分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