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鄭雅娥
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
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賴臺興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裁定自113年3月18日17時開始清算程序,
經查債務人有坐落新竹縣○○鎮○○段000號土地及其上55建號房屋(門牌號碼新竹縣○○鎮○○街0巷00號),
應有部分各1/4等清算財產,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
爰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