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鄭伊舒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聲請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報酬為新臺幣壹萬
伍仟元。
理 由
一、
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就債務人徐彬勝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並就債務人名下之清算財團
不動產部分進行合計六次之
拍賣且未拍定。
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
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又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另墊付之郵資等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2,770元,有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
分公司115年5月29日函文及所附憑證等在卷
足稽,則另以清算財團費用優先分配,
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