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聲字第547號
債 權 人 葉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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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黃炎輝
債 務 人 詹成昌
債 務 人 陳惠汶
主 文
債務人應負擔之執行費用額為新台幣玖萬伍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
債權人與債務人間112年度司執字第22654號
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業已執行完畢,
債權人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經本院審核後,應由債務人負擔之執行費用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本程序費用一併在內,依附表計算書確定為新台幣95,822元。
二、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裁定如上。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