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100號
代 理 人 彭郁群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黃建龍於民國(下同)109年5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其相對人及關係人對
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6,300,000元、6,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139年5月27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
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黃建龍於111年10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1,200,000元,關係人黃震鴻分別於109年5月29日、109年5月29日、111年10月25日、111年9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4,370,000元、880,000元、2,200,000元、1,930,000元,雙方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自貸放日起按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3.87%、1.6%、5.1%、3.87%、1.37%,逾期按約定加計違約金,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關係人就借款僅分別繳交本息至113年4月29日止、113年4月25日止、113年4月29日止。五筆借款本金尚欠1,146,602元、3,778,972元、740,869元、2,102,106元、1,851,553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經多次催討均無效果,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繳款紀錄查詢、借款契約書、催告函等影本為證。
三、
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
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3年7月18日新院玉民寶113司拍100字第27668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
惟迄未見相對人及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 | | | | | |
| | | | | | |
| | 金福段136地號 ------------ 金福街8巷37號 | | 一層:75.49 二層:72.50 三層:73.56 地下層:96.08 合計:317.63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