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林哲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琪珍、關係人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貽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者,並應審查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㈠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㈡抵押權是否已依法登記。㈢債權證明文件。㈣債權是否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㈤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3點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拍賣抵押物,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不動產登記謄本等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補正,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惟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