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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關  係  人  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志偉 


相  對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當事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中「如附表所示之動產」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