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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1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林瓊玉 
上列當事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8年10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6,99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8年10月6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相對人向聲請人借用5,820,000元,約定利息按本行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0.63,借款期限為30年,自108年10月15日起至138年10月15日止,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繳款時,按房屋抵押債款契約書第6條計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相對人自113年2月起即未繳足每期應繳金額,尚欠本金4,733,65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攤還收息紀錄查詢、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3年5月20日新院玉民寶113司拍71字第18792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113年度司拍字第71號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單位:平方公尺)
新竹縣
○○鎮
○○段
○○小段
0-0
1,381.00
000000分之4297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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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011
○○段○○小段0-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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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000巷0號三樓
集合住宅、鋼筋混泥土造、7層
三層:85.88
合計:
陽台11.96㎡、雨遮6.01㎡,含共有部分6016、6017建號,及一切附屬建物
1分之1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