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71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林瓊玉
主 文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
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8年10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其對
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6,99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138年10月6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
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用5,820,000元,約定利息按本行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0.63,借款期限為30年,自108年10月15日起至138年10月15日止,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繳款時,按房屋抵押債款契約書第6條計付
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詎相對人自113年2月起即未繳足每期應繳金額,尚欠本金4,733,658元,及利息
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攤還收息紀錄查詢、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
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
三、
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
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3年5月20日新院玉民寶113司拍71字第18792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
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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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小段0-0地號 ------------ ○○路000巷0號三樓 | | | 陽台11.96㎡、雨遮6.01㎡,含共有部分6016、6017建號,及一切附屬建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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