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旭家名園一期管理委員會
代 理 人 陳燕萍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四日以一一二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
四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八個月(即自民
國一一三年十月起至民國一一四年五月止停止履行,自民國一一四年六月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債務)。
理 由
一、
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
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
應清償之金額者,
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
二、查
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1 年度消債更字第136 號民事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4日以本院112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 號裁定認可並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卷查明為憑。現債務人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主張其於113年9月15日於優潔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自願離職,並提出離職證明書影本為證。準此,債務人
上開所陳,並非無據,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聲請人依
首揭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限,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