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24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95號
聲  請  人  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芷芸、温楷晟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所簽發內載金額新台幣118,116,到期日為民國113年6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壹紙。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票據為有價證券,須以佔有票據表彰權利,故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自應由聲請人提出本票原本,以證明其為票據權利人。本件聲請人既主張其係執票人,自應提出系爭本票以資證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僅附本票影本,未能提出本票原本,以證明其為票據權利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通知命於文到五日內補正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一紙,前開通知已於114年4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未補正,聲請人聲請本院逕為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尚乏所據,應予駁回。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