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2495號
聲 請 人 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周芷芸、温楷晟間聲請對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所簽發內載金額新台幣118,116,到
期日為民國113年6月30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壹紙。
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
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票據為有價證券,須以佔有票據表彰權利,故聲請
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自應由聲請人提出本票原本,以證明其為票據權利人。
本件聲請人既主張其係執票人,自應提出
系爭本票以資證明。
惟聲請人於
聲請狀內僅附本票影本,未能提出本票原本,以證明其為票據權利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通知命於文到五日內補正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一紙,前開通知已於114年4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聲請人
迄未補正,聲請人聲請本院逕為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尚乏所據,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