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周柏成
關 係 人 王福祥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被
繼承人柯証翔選任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選任王福祥地政士(住○○市○○區○○街00號)為被
繼承人柯証翔(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2年5月18日死亡、生前最後
住所:新竹市○○區○○路○段000巷0號)之遺產管理人。
如有被繼承人柯証翔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捌個月內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內申報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
債權並交付
遺贈物後有賸餘者歸屬國庫。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月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柯証翔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緣被繼承人柯証翔即順達科技工程行向聲請人借款,而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5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聲明
拋棄繼承或先於其死亡,且
親屬會議並未選定遺產管理人,
致聲請人對柯証翔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此
爰依
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王福祥地政士為被繼承人之
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
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
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一)聲請人所陳之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
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本院公告、
戶籍謄本(以上均影本)、
繼承系統表與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為證,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036、1192號等卷宗核閱
無訛,
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據此,本件被繼承人柯証翔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其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亦有本院索引卡查詢在卷
可憑。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本院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洵屬有據。
(二)本院審酌關係人王福祥現為地政士,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
堪信就其所受選任之事件,應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遺產管理之任務,且關係人出具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同意書。基此,本院選任關係人王福祥地政士為被繼承人柯証翔之遺產管理人,併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