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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陳宇辰 


            陳柏宇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玥彤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 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陳囿達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南投縣○○鄉○○村○○巷00號」,屬本院轄區,此有聲請人所提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佐,從而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即於法未合,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