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陳宜蓁 住新竹縣○○鄉○○村○○路000號
上列
聲請人因被
繼承人陳金洋死亡,向本院陳報
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
繼承人陳金洋(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新竹縣○○鄉○○村○○路000號)於民國113年6月7日死亡,
聲請人即繼承人陳宜蓁(地址:新竹縣○○鄉○○村○○路000號)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陳金洋之
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
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
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金洋之遺產負擔。
六、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