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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37號
聲請人即債
務人        呂永田 
代  理  人  楊閔翔律師

            黃姵菁律師



相對人即債
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新竹區中小企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當事人間88年度裁全字第232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
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相對人即債權人前以本院88年度裁全字第232號假扣押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執行事件執行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在新臺幣5,495,930元之範圍內假扣押查封在案,但相對人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其於依定期間內起訴。
二、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依督促程序聲請
    發支付命令,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9條
    第1項及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如
    債權人已經起訴或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即無再命其起訴之必
    要。
三、查聲請意旨所陳,固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88年度裁全字第232號假扣押裁定卷、88年度執全字第183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相對人就前述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業已提起本案訴訟,繫屬於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343號,該支付命令所聲請金額5,495,930元,亦與本院88年度裁全字第232號假扣押民事裁定保全金額相符,有本院職權調取裁判書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證本件相對人既已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提起訴訟,依上開說明,自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並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