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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雅婷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孔憲文、孔曉雯、孔憲斌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即原告孔憲文、孔曉雯、孔憲斌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0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即被告負擔十分之九、相對人即原告負擔十分之一,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於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0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乙案並無預納訴訟費用,且相對人業已另案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其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下同)326,453元,及加給於該案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聲字第203號裁定在案。是以,聲請人既於預納訴訟費用,則其無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